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时,依法负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法律义务。如果当事人以拒绝接受询问调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方法来故意阻挠办案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视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