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省政府在江西师范大学等省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省财政在其毕业到岗后一次性补偿在校四年所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培养管理制度。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省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建立健全我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在总结江西师范大学试行本科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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