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鉴定在哪里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医疗鉴定机构一般为医院所在地的市区医学会或者全国各地的司法鉴定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医院所在地卫生局医疗事故办公室提出委托,医疗损害鉴定一般为法院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能随便选地方,是指定的,卫生局医疗事故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中心。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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