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租赁合同税费

如题所述

出租人(转租人)为个人的,以房屋租赁(转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计算。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低于指导租金的,以指导租金为计算基数;租赁(转租)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一)属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4%;

(2)营业税,按租金的3%;

(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二)属企业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租金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4)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5)印花税,按租金的01%;

(6)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7)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补地价款。

(三)属行政、事业、团体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

(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的12%,按年度缴纳;

(2)营业税,按租金的5%;

(3)企业所得税,按(租金-已纳税金-费用)的15%;

(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

(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

(6)印花税,按租金的01%;

(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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