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以下情况禁止入境:传染病患者、毒品中毒者及其他被认为有害于公共卫生的人;非法持有枪炮、刀剑、火药类约束法规定的枪炮、刀剑、火药等的入境者;被认为很有可能危害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人;被认为很有可能危害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或优良风俗的人等。
具体如下:
①对属于下列各项中任意一项的外国人,法务部长官可禁止其入境。<修改1997.12.13>
1、传染病患者、毒品中毒者及其他被认为有害于公共卫生的人;
2、非法持有枪炮、刀剑、火药类约束法规定的枪炮、刀剑、火药等的入境者;
3、被认为很有可能危害大韩民国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人;
4、被认为很有可能危害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或优良风俗的人;
5、精神障碍者、流浪者、贫困人员及其它需要监护的人;
6、被下强制驱逐命令而出境后未满5年的人;
7、在1910年8月29日至1945年8月15日期间在日本政府、跟日本政府有同盟关系的政府以及受日本政府优势影响的政府的指示或联系下,以人种、民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等理由参与过杀害、迫害等的人;
8、其他符合第1条至第7条规定的人,且法务部长官认为不适合入境的人。
②欲入境外国人的母国因第1项各目规定以外的理由拒绝国民入境时,法务部长官能以相同理由拒绝该外国人入境。
扩展资料:
签证被拒后,如无特殊原因,只能在自拒签日起2个月后重新申请,结婚移民签证和永久居留资格持有人的配偶签证只能在自拒签日起6个月后再申请。
持无效护照,入境目的及停留时间不明确的;被认为是可能危害韩国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被认为可能妨碍韩国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传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碍者、流浪者、贫困者等都将被拒签。
如无法提供没有非法滞留可能性的明确证据者,将拒发签证。得到签证后,在韩国机场或港口接受入境检查时若发现不符要求,将很有可能被拒绝入境。
参考资料来源:韩国签证-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