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的社会属性(社会群体思维)指什么?

如题所述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思维从其产生的开始阶段即表现为社会性质(即群体意识)。人类在刚刚从动物进化而来的原始时期,其全部活动都是以群体的形式进行的,人类不得不以群体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恩格斯称这种群体联系为人的社会本能,就像蜜蜂会以群体行为筑巢一样。这时人们的思维还缺乏个体差别。在个体的头脑中,有的只是群体意识。直到今天,人的生活依然离不开社会群体,他的思维也就少不了社会群体属性。
社会群体思维是指社会共同体的共同意识,体现群体中共同的利益观念、信仰、道德观念、社会思潮、社会风气、社会习惯、思维方式等。群体有大有小,包括家庭、集团、阶层、阶级、政党、国家、宗教、社会整体,乃至整个人类。
各种类型的思维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因此思维无不带有一定的社会痕迹和特征。思维的社会属性(即社会群体思维,下同)所具有的特征是:①受一定的社会影响,为一定的社会环境所允许的思维。比如哥白尼的日心说(地球围绕太阳转动)属于自然属性,而不属于社会属性,它不为当时的宗教社会所允许,被称为异端邪说。②思维的对错标准很难衡量。社会上能容许的思维不一定是对的,社会上不赞成的思维不一定是错的。③社会属性只是一种群体思维结构,思维的社会属性具有群体趋同的特征。
道德、法律、文化、艺术的思维多偏重于社会思维属性。例如道德,不同时代的人的道德标准有很大的差异。即使是同一时代,一个民族认为是道德的事未必在另一个民族行得通。正如恩格斯所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历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矛盾的。”再比如法律,它不属于自然属性,法律不是出于自然的需要,自然的法则是适者生存,这里面不需要法律的援助。法律也不属于后面要讲的个体属性,就个体而言谁也不喜欢强加的约束。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制订的,而且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法律都有其独特之处,没有一个共同的标准。文化、艺术中的时代风貌也是非常鲜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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