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写的我单独所有。那在离婚的时候是否可以分割我的房子?

如题所述

您好,您的问题需要区分具体情况来看: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该房产为双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那么不论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下,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需要予以分割。
2、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名下,那么该房屋就属于其婚前个人房产;
3、若一方仅支付房屋首付款,并登记在其名下,结婚后由双方共同还贷的话,那么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就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房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会判决该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剩余贷款亦由其独自偿还,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离婚时仅会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房产时房产是否需要进行分割,需要根据您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判断,具体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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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0
注明单独所有,不是指该住房归房产证登记人一人所有。
是为了防止你们私自在房产上改名字和加名字。只要房产证登记人是一人,都会注明单独所有这几个字。
婚姻法规定,婚姻期间取得住房,不管登记人是夫妻俩谁,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一人一半权益。
离异,需要你们自行协议住房分割。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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