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彪犯了什么罪

江彪犯了什么罪

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被告人江彪,男, 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桂阳县雷坪乡花园11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桂阳县看守所。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江彪与其舅舅邓升(在逃)在桂阳县城关镇五云观住宅小区29栋二单元楼梯间发现停放一辆摩托车,被告人江彪提出把摩托车盗走,邓升表示同意,并在旁边望风。随即被告人江彪将被害人唐先龙的豪江牌摩托车锁线断、龙头锁撬开,由邓升骑车离开盗窃现场。后被告人江彪以800元的价格销赃给永兴县洋塘乡文明墟一男子。经桂阳县物价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摩托车价格2830元。

2.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先龙的陈述,证人黄莲花的证言,摩托车行驶证,价格认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江彪提出犯意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被告人江彪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又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对被告人江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4.被告人江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2009年 3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郴州市,应提交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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