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优秀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中国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依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落实规划编制和抢救性保护经费。第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保护方案,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保护档案,定期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对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对传统村落内文物、民族民间文化的抢救与保护,积极做好普查搜集、整理研究、静态保护、活态传承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生态环境、民族、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通、水利、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配合编制和组织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三)挖掘传统民风民俗,鼓励村民按照传统习惯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并保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六)开展传统村落保护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传统村落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参与编制、实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二)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保护要求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成立志愿保护队伍,加强日常保护和消防安全巡查,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组织、指导村民在传统村落内开展民俗文化和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从建筑、规划、历史、文化、文物、旅游、林业、民族、经济、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中选聘组成,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咨询论证、评审评估等工作。专家意见应当纳入传统村落保护档案。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在本条例施行后一年内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完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可以纳入村庄规划同步编制。第九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统资源状况的调查和评估;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内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及其保护要求;

  (三)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环境要素和传统风貌保护要求及措施;

  (四)传统建筑的保护名录、分类保护和利用要求及措施;

  (五)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人居环境提升和消防安全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要求;

  (七)保护和利用方向、发展定位和途径;

  (八)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

  (九)在核心保护区外确定允许建设的区域,保障村民合理建房需求;

  (十)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第十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专家委员会专家、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的意见,严格进行论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反馈和公示。

  经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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