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两大法系在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典编纂、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区别:
1、法的渊源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
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鸡冠法院-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
西方社会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主要有以下5个区别:
1、司法制度上有区别。
大陆法系的传统是实体法,更加注重法律的制定与修订,英美法系则重视程序法。大陆法系坚持立法中心主义原则,在立法与司法的相互关系中,立法居于中心地位,司法属于从属地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对法律的解释也应该探寻立法者的意图。
英美法系恰恰相反,在立法与司法的相互关系中,司法的地位更加重要,判例法的地位一定程度上高于实体法。法官有较大的自由性,属于私法中心主义原则。
2、审判方式上有区别。
大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处于积极地位,采用询问式,扮演审判人的角色;欧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辩论式,法官扮演裁人角色,处于消极地位。
3、在法律分类上有区别。
大陆体系国家通常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按照普通法与衡平法进行分类,基本不适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方法。
4、判例法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地位明显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形式,可以说判例法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创造的法律,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在英美法系,“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判例法虽然也是成文法,但不同于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大陆法系中的成文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官必须坚决保证执行。
5、法官的裁量权上明显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极大限制,必须追求立法的原意来解释法律,以避免司法剥夺立法权的嫌疑。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解释制定宪法时不必刻意寻求立法的意愿,而是要看先前法官的解释,即便该条文首次被解释是,法官也不必考虑立法者在立法时的本意,更多的是考虑假如立法者处于自己当下的形式会是什么样的态度。
综合来讲,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自我裁量权远远大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知网-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与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