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抛弃孕妇犯什么罪

如题所述

遗弃罪。遗弃孕妇违反民法典,夫妻之间有相互的抚养的抚养的义务,如果情节严重,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孕妇构成犯罪,涉嫌遗弃罪。男方不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话,女方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法规提起诉讼离婚,要求男方赔偿的。
遗弃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认为,在古代宗法社会,遗弃罪一般仅限于亲属之间,或者说仅限于家庭之间,遗弃罪的罪质便是义务的违反,但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一些社会因素发生变化,必要的危险行为越来越多,很容易使一些人处于无自救力、需要扶助的状态,因此遗弃罪的客体范围应该不断扩大。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中年老、年幼,并无清晰的年龄界限,患病的种类与程度也没有固定的标准,都需要联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来进行理解和认定。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   
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扶养,实际上是指扶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使其能够像正常人一样生存下去。因此,除了提供生存所必须的条件外,在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下,必须给予救助,更不能将其置于危险境地。我国学者苏彩霞在《遗弃罪之新诠释》一文中将行为人的扶养义务归纳为以下四类: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即婚姻法上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
(2)职务或业务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三)法律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
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将他人生命、身体置于危险境地,或者不救助他人生命、身体的行为也应属于“拒绝扶养”的遗弃行为。
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能得到扶养。“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
3、遗弃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
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例如,多次遗弃被害人的,遗弃行为对被害人生命产生现实的紧迫危险,甚至致人伤亡的,孤儿院、福利院管理人员将多名孤儿、患者等送往外地的,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三)主体要件
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此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而应该按照刑法总论中所讨论的作为义务来源予以确定。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将他人的未成年子女带往外地乞讨的人,对该未成年人具有扶养义务;先前行为使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人,具有扶养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以确认和保护。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无论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还是其他卑鄙动机,都要求是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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