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抚恤金是国.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按一定比例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或者一次性特别抚恤金。烈.士遗属还可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定期抚恤金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照一定标准定期发给的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