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和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在领取、换发、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