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急诊社保卡没带,之后如何报销

如题所述

凭有关资料按规定到医保业务服务窗口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依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职工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在本市因院前急救或者医疗保险凭证报损、报失期间急诊的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按规定到医保业务服务窗口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职工按规定在外省市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应当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执行。职工能够提供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可以参照执行当地的有关规定,但申请零星报销时不得同时依照两个地区的规定。

扩展资料: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相关要求规定:

1、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包括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等规定的实体或电子凭证。

2、职工需门诊大病医疗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每次登记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可按规定到大病医疗的医疗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到新变更后的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医保-关于印发《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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