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国民兵的服役年限没有限制,只是要求最高年龄不得超过35岁。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其余18—35岁任命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人数控制在适当的比例内。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民兵必须是身体素质良好,政治可靠的人员。中国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十九条 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