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病种有什么待遇?

如题所述

特殊病种的待遇有特殊病种的患者去指定的医院可以享受药物费用的减免,而且还可以享受住院费用的减免,除此之外特殊病种在门诊看病的费用按住院的费用进行报销。

特殊病:门诊特殊病种指可以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治疗的,仍然长期需要依靠药物维持病情稳定的慢性疾病。

通常指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等疾病。

由于很多特殊病需要在门诊治疗或长期服药,经过特殊病审批后,可以选一家作为特殊病定点医院,其门诊发生的特殊病费用可以按住院统筹比例报销,并可以按记帐方式就医,减轻了患者个人负担。

随着各地医保水平提高,现在也逐步有很多地区将更多的疾病纳入特殊病范围。

“特殊病种”的审批手续

1、参保人员需持经治大夫出具的《诊断证明》,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申报审批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单》)。

2、本人或家属按要求填写后,到医院医保办公室进行审批,由医院在审批单中填写明确诊断,加盖医院公章。

3、本人携带《审批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到本人单位,由单位在《审批单》中填写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审批单》和《手册》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特殊病种”审批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审批备案。

5、参保人员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手册》信息。

6、参保人员将一份《审批单》交回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留存。

“特殊病种”就医管理

1、“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为360天,360天内只收一次起付线1300元(此处为北京标准,包括在非本人“特殊病种”医院住院也不再收起付线)。

2、“特殊病种”结算周期起始日期自完成审批手续后首次发生门诊特殊病治疗或住院费用时开始计算。

3、报销比例:门诊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扩展资料:

特殊疾病包括以下20种:

(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

(4)、糖尿病;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高血压;

(7)、冠心病;

(8)、风心病;

(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心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13)、精神病;

(14)、结核病;

(15)、血友病;

(16)、重度前列腺增生

(17)、类风湿性关节炎

(18)、帕金森病;

(19)、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20)、骨髓增殖性疾病

参考资料来源:特殊病-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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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21

特殊病种经过特殊病审批后,可以选一家作为特殊病定点医院,其门诊发生的特殊病费用可以按住院统筹比例报销,并可以按记帐方式就医,减轻了患者个人负担。

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为360天,360天内只收一次起付线1300元(此处为北京标准,包括在非本人“特殊病种”医院住院也不再收起付线)。“特殊病种”结算周期起始日期自完成审批手续后首次发生门诊特殊病治疗或住院费用时开始计算。报销比例:门诊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扩展资料:

特殊病种人员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北京市基本医疗定点专科和中医医院中确定一家为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经本人就医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后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并经单位同意、医保中心批准,就可以去特殊病定点医院就医。批准期限为360天,一年内不得无故变更。

审批期限到期后,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变更或继续延长。参保人员患特殊病一旦选择并经医保中心审核批准了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其门诊发生的特殊病费用可以按住院统筹比例报销,并可以按记帐方式就医,减轻了患者个人负担,因其他疾病住院也不需要交起付线费用。

易地安置的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易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手续同本市。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特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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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3-21

1、Ⅰ类的苯丙酮尿症、儿童听力障碍、癫痫、支气管哮喘、结核病辅助治疗、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症、甲状腺机能亢进、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孕不育症、胃或十二指肠溃疡、甲状腺机能减退、慢性肾功能不全、风湿性关节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银屑病、前列腺增生、痛风;

补偿起付线100元/种·年,补偿比例60%,封顶线一年1万元。

2、Ⅱ类的有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

补偿起付线100元/种·年,在一类(石狮镇级)医疗机构看病的,如有签约,可补80%,未签约的补50%;在二类(石狮市级)和三类(石狮市外)医疗机构看病的,只能补30%;

高血压、糖尿病补偿封顶线分别从1700元/年提高至1900元/年、2100元/年提高至2500元/年。

3、Ⅲ类的有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功能不全、重症肌无力、脑卒中及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

起付线100元/种·年,与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一致,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共用住院封顶线。

4、Ⅳ类的重症尿毒症透析(≤3次/周),在市内医院就诊,已签约的补偿100%,未签约的,同住院补偿的比例一样;在市外就医的,同住院补偿比例一样;补偿封顶线与住院补偿共用。

5、Ⅴ类的是重性精神疾病。起付线100元/年,补偿比例从去年的60%提高至80%,封顶线从10000元/年提高至15000元/年。

扩展资料:

特殊疾病包括以下20种:

(1)、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3)、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4)、糖尿病;(5)、系统性红斑狼疮;

(6)、高血压;(7)、冠心病;(8)、风心病;(9)、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0)、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心病;

(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再生障碍性贫血;(13)、精神病;(14)、结核病;(15)、血友病;

(16)、重度前列腺增生;(17)、类风湿性关节炎;(18)、帕金森病;(19)、肌萎缩侧索硬化症;(20)、骨髓增殖性疾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特殊病种增加5种鼓励签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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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3-21

一、特殊病:门诊特殊病种指可以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治疗的,仍然长期需要依靠药物维持病情稳定的慢性疾病。通常指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等疾病。

二、由于很多特殊病需要在门诊治疗或长期服药,经过特殊病审批后,可以选一家作为特殊病定点医院,其门诊发生的特殊病费用可以按住院统筹比例报销,并可以按记帐方式就医,减轻了患者个人负担。随着各地医保水平提高,现在也逐步有很多地区将更多的疾病纳入特殊病范围。

三特病”通常所说的“特殊病”也称“三特病”,指特殊病一般范围包括如下三种疾病:

1、肾功能不全需长期透析治疗。

2、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3、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

扩展资料:

“特殊病种”的审批手续

1、参保人员需持经治大夫出具的《诊断证明》,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申报审批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单》)。

2、本人或家属按要求填写后,到医院医保办公室进行审批,由医院在审批单中填写明确诊断,加盖医院公章。

3、本人携带《审批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到本人单位,由单位在《审批单》中填写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审批单》和《手册》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特殊病种”审批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审批备案。

5、参保人员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手册》信息。

6、参保人员将一份《审批单》交回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留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特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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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6

各地政策有所不同,以北京为例。
特殊病:门诊特殊病种指可以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治疗的,仍然长期需要依靠药物维持病情稳定的慢性疾病。通常指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等疾病。由于很多特殊病需要在门诊治疗或长期服药,经过特殊病审批后,可以选一家作为特殊病定点医院,其门诊发生的特殊病费用可以按住院统筹比例报销,并可以按记帐方式就医,减轻了患者个人负担。随着各地医保水平提高,现在也逐步有很多地区将更多的疾病纳入特殊病范围。

三特病”
通常所说的“特殊病”也称“三特病”,指特殊病一般范围包括如下三种疾病:
1、肾功能不全需长期透析治疗。

2、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3、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


“特殊病种”定点医院的选择与变更
参保人员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北京市基本医疗定点专科和中医医院中确定一家为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经本人就医的二级以上医院诊断后出具《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并经单位同意、医保中心批准,就可以去特殊病定点医院就医。批准期限为360天,一年内不得无故变更。审批期限到期后,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变更或继续延长。参保人员患特殊病一旦选择并经医保中心审核批准了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其门诊发生的特殊病费用可以按住院统筹比例报销,并可以按记帐方式就医,减轻了患者个人负担,因其他疾病住院也不需要交起付线费用。易地安置的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中认定一家作为易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审批手续同本市。


“特殊病种”的审批手续
1、参保人员需持经治大夫出具的《诊断证明》,到本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申报审批单》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审批单》)。 

2、本人或家属按要求填写后,到医院医保办公室进行审批,由医院在审批单中填写明确诊断,加盖医院公章。 

3、本人携带《审批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到本人单位,由单位在《审批单》中填写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审批单》和《手册》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特殊病种”审批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审批备案。

5、参保人员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手册》信息。 6、参保人员将一份《审批单》交回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留存。


“特殊病种”就医管理
1、“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为360天,360天内只收一次起付线1300元(此处为北京标准,包括在非本人“特殊病种”医院住院也不再收起付线)。

2、“特殊病种”结算周期起始日期自完成审批手续后首次发生门诊特殊病治疗或住院费用时开始计算。 

3、报销比例:门诊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病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住院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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