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计入“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