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如题所述

我国采用: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同而导致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无国籍的法律状态。双重国籍和多国国籍称作积极的国籍冲突,无国籍称作消极的国籍冲突。国籍的冲突造成管辖上的许多麻烦,致使诸如服兵役、纳税以及外交保护等问题难以解决。各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国际条约等方式消除国籍的冲突。
一、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
对于积极冲突,国际上和中国有不同的做法。
国际通行做法:
(1)具有多国国籍,若有一个国籍是内国的,以内国籍为准;
(2)若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有三种做法: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3)对多个国籍不做内外区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中国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通常以依据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我国采用: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二、国籍与籍贯的区别
1、国籍和籍贯区别在于:
(1)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
(2)籍贯是祖居地或原籍,详细指的是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
2、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各国将国籍做为立法的重要内容,是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的。
3、籍贯,是祖居地或原籍。详细指的是祖籍地,是一个家族族群的某一时期的某一位祖先的长久居住地,详细指的是 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曾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出生地。一些已经离开了祖先的出生地或已经离开了家乡的人,他们的后代,仍然追溯祖先的出生地或祖先的家乡(即祖籍)来作为自己籍贯。
4、户籍地并不一定是这个人的祖籍地或籍贯地,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和某些在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建设的新地方和近代才有很快发展的地方,大量的人的籍贯地不是户籍地,这些人一般都是改革开放后或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按照当时国家的分配从外地迁移或近代时才移民到新地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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