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有谅解书是不是可以不判刑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在寻衅滋事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签订了刑事谅解书,不意味着寻衅滋事的被告人可以不服刑。 因为,一方面寻衅滋事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而不是针对个人被害人的犯罪。犯罪分子一旦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都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另一方面,被害人的谅解书只是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时,可以将被害人谅解纳入考量,从而一定程度上减轻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但不会直接使犯罪分子免除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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