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成都补充医疗保险二需要什么条件?

如题所述

在住院期间经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即可。

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因外伤、中毒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期间经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个人全额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医院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结算方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所在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扩展资料: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补记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欠费期间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入院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范围等予以报销。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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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7
根据政策规定,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出院时上一年全市职工3个月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可按规定报销:
1.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之日起12个月以后住院的。
2.在本市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3.属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每份本补充医疗保险每年可以按下列标准报销一次住院医疗费:
①缴费满1年不满3年的报销300元。
②缴费满3年不满6年的报销400元。
③缴费满6年不满9年的报销500元。
④缴费满9年不满12年的报销600元。
⑤缴费满12年不满15年的报销700元。
⑥缴费满15年以上的报销2000元。
持有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符合报销条件的,可以同时按上述标准合并计算报销医疗费,但一次合并计算报销的金额不超过10000元。参保人员应于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之日起60日内凭本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社会保险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参加省和区(市)县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须持省和所属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据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情况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逾期则不予报销。成都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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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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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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