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行为是犯法的。
串通投标,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围标的形式:
1、是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2、是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窜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在采购活动中往往是代理商们或轮流中标,或由一家公司中标后大家分包;
3、是个别项目经理和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上是一人在背后操纵。
围标串标的真正损害是削弱招标活动的竞争性。低价中标,那个价格不一定是报价,而是叫评审价,评审价有综合评分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两种评分处理办法。如果只是比报价,那就叫询价不叫招标。围标串标,其目的不是为了低价,而是为了抬均价或者拉大报价极差,使得某些投标人报价得高分。各有各的办法,但都不是为了低价中标。真正损害招标人利益的,是被削弱的竞争性,也就是招标的实质。为了避免价格战,才出现了围标陪标。或者,是另一种形式的抱团打价格战。打价格战的根源是由于供需的问题,打价格战也是一种恶性竞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