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山东省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共计98天。合法生育的,产假可额外延长60天。
2.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98天产假,其中包括15天的产前休假。若发生难产,产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额外增加15天。
3. 对于怀孕不足4个月的女职工流产,可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后流产,则享有42天产假。
4.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情况下,产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假相应增加15天。
5. 夫妇双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女职工依法可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有7天的护理假。
6. 怀孕未满4个月的女职工流产,享有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后流产,则享有42天产假。
7. 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将依照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8. 女职工产假结束后返回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给予1至2周的适应期。
9. 若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无法恢复正常工作,凭医疗机构证明,将按照国家病假规定执行。
10.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
11. 用人单位每天应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若女职工生育多胞胎,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2. 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性或分两次使用,且哺乳时间不计入女职工往返路程时间。对于从事计件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扣除相应的哺乳时间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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