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超过6个月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这是第二顺序权利,也被称为偿还请求权利。除了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法律客观:追索权限制指的是持票人为汇票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出票人时,由于出票人是票据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如果票据出票人持票,则其不享有票据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只有后手可以向前手要求行使追索权,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要求行使追索权。因此,出票人作为一般的票据债务人前手,不能再次行使票据的追索权。同理,如果持票人的背书人,则背书人对于其后手是没有追索权的,因为背书人的后手没有承担对其前手的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其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第四,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在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持票人都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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