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

如题所述

(一) 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通常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
- 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 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 重大事故
- 一次造成10至29人死亡;
- 一次造成50至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一次造成5000万元至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 较大事故
- 一次造成3至9人死亡;
- 一次造成10至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一次造成1000万元至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 一般事故
- 一次造成1至2人死亡;
- 一次造成1至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 一次造成100万元至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允许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某些行业或领域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事故等级划分补充规定。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统一原则,又兼顾了实际灵活性,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这种等级划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能够进行有效的分级管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不同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的事故规定相应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有不同的标准。例如,1986年发布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2—1986)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定义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定义为重大伤亡事故。但在实际工作中,通常将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将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事故称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称为特别重大事故。这表明过去的事故等级划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为了统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这是首次在国家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也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此外,其他相关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也存在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级划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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