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产权登记程序

如题所述

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企业进行产权登记需遵循特定程序。首先(第十五条),在企业完成相关经济行为后20个工作日内,且在工商登记前,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注销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在工商注销登记后立即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申请产权登记时(第十六条),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规定填写详细登记内容和合规性资料目录,逐级上报给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审核登记内容和经济行为合规性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对于共同出资的企业,由实际控制权方负责登记,若无明确控制权,将依据持股比例或共同推举来确定申请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国家出资企业提交的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登记。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会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进行登记(第十七条)。


产权登记完成后,国家出资企业将核发产权登记证,其他企业则由相关机构或授权的国家出资企业发放产权登记表(第十八条)。这些登记证和登记表是企业产权状况的官方记录,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统一规定,不得随意修改。


企业需要在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变更登记表提交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若工商信息与产权信息不符,企业须核实资料并修正,经确认后重新核发登记证或登记表(第十九条)。


最后,对于仅涉及基础信息变动的企业,如名称、注册地和主营业务,可在完成工商变更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第二十条)。




扩展资料

为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4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公布。《办法》分总则、产权登记类型、产权登记程序、产权登记管理、附则5章26条,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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