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一、提供基本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操作流程等文件;
4、《四川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川食药监发〔2016〕第70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的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清单。
5、经营场所房屋不属于申请人自有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9、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条件:
1、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对申请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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