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怎么办理流程

如题所述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重庆严格执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条件、办理流程和收费标准。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全市各区县公安机关均设立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点。

璧山受理点设在璧山行政服务中心璧泉派出所户籍窗口(详细地址:璧山区璧泉街道沿河西路南段78号)

第一部分

接受者:

在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我市居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二部分

投标材料:

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应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并交验。

本人为港澳台居民的出入境证件,并提交本人居住地址、就业、学历等证明材料。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合法稳定就业的,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3)有继续学习的,学习证明包括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其他可以证明继续学习的材料等。

第三部分

投标过程

第一步是接受申请。申请人携带全部证件材料,到我市居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提出申请,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受理登记表》。

第二步,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居住地址、就业、学历等证明材料。

第三步,现场收集信息。符合申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当场采集人像、指纹信息,接收《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

第四步,支付制作费用。第一次办理居住证的,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和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方式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五步,到受理点领取。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应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领取凭证》前到受理点查验领取证书。

第四部分

找个替代品。

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破损难以辨认、住所变更的,持证人可以领取新证;居住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办理新卡时,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明。

当你得到一张新卡时,你应该归还原来的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为方便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香港居住证的内容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调配合港澳事务、台湾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权益的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证件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按照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制作,具备目测和机读两种功能。目测和机读的内容限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样式由公安部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第八条港澳台居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提交出入境证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大厅提交居住地址、就业、就学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满、证件破损、字迹模糊或者居住地变更的,持证人可以领取新证;居住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发。办理新卡时,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明。

当你得到一张新卡时,你应该归还原来的卡。

第十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住证,符合办理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住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享受下列便利:

(一)乘坐国内航班、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二)住宿旅馆;

(三)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业务;

(四)与内地(大陆)居民同等待遇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

(五)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

(六)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七)在居住地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八)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九)国家及居住地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居住证应当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

(一)丧失港澳台居民身份的;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

(三)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四)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被注销、收缴或者宣布作废的(正常换补发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办理、使用居住证的,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居住证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港澳台居民迁入内地(大陆)落户定居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统称。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且不具有内地户籍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地区定居且不具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包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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