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以房产作低押并经公证处公证向我借款,到期后不能归还,我向公证处提出执行申请,公证处向徐某发了核实债权债务的通知,这时徐某向公证处提出他未收到1分钱,公证处未予理采,开出了执行公证书,我凭执行公证书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并发了查封房产的裁定书,这时徐某又向法院提出他未收到1分钱,法院认为公证处开出的执行公证书程序有误,当被执行人提出疑义时公证处就不能开出执行公证书,现在法院将停止执行,让我走诉松的路,我认为法院这样做毫无道理但又没有办法,在这里求助大家出出点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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