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执行公证书法院不执行

徐某以房产作低押并经公证处公证向我借款,到期后不能归还,我向公证处提出执行申请,公证处向徐某发了核实债权债务的通知,这时徐某向公证处提出他未收到1分钱,公证处未予理采,开出了执行公证书,我凭执行公证书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并发了查封房产的裁定书,这时徐某又向法院提出他未收到1分钱,法院认为公证处开出的执行公证书程序有误,当被执行人提出疑义时公证处就不能开出执行公证书,现在法院将停止执行,让我走诉松的路,我认为法院这样做毫无道理但又没有办法,在这里求助大家出出点子,谢谢。

你好!
你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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