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精神病人应当有谁来管

我单位有一精神病人(男)有5个妹妹,1986年住院至今,住院费由单位报销。有一个妹妹负责联系有关费用,因生小孩死亡。当时单位找他其他妹妹联系不上,由单位的人给交费用,现在找到了他的妹妹们,他的妹妹们都说不管,现在单位效益又不好,我们该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有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据此,你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如还有疑问可与我一对一咨询,或直接致电与我,如问题明确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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