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上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出票日期。其他选项都不是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第八十七条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