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专用车道,只用于公交车行使,其它车辆严禁驶入,如公交专用道上有时段地面标记,表示规定时段内作为公交专用道,其它时段可作为普通车道使用。公交专用车道线由黄色虚线及白色文字组成,黄色虚线的线段长和间隔为400cm,线宽为20或25cm,表示除公交车外,其他车辆及行人不得进入该车道。亦可理解为公交车应在规定时间于专用车道内行驶。公交车道周六周日是否通行,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周末没有限制。以武汉市为例,《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八条 公交专用车道在特定时段内供公交车、校车、19座及以上大型客车通行。公交车专用道在早高峰7时-9时、晚高峰16时-19时(法定节假日除外)社会车辆不得违规占用公交车专用道。严禁超车、超速和故意低速行驶。行经交叉口时,应当按照所需方向提前驶入导向车道。是其他车道发生严重事故或突发事件且仅有公交专用车道可供通行时,其他车辆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扩展资料:
《武汉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秩序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交企业应当经常对公交司机开展规范行车的培训教育,优化公车运营调度,及时维护保养公交车和公交站点导乘指引设施,提高公交专用车道通行效率。
第十三条 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应当在公交站台有序候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和争抢乘车。公交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安排换乘其他公交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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