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如题所述

根据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环境卫生管理的分工明确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规定,道路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或由承包商执行;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则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清扫。机关、团体等单位负责责任区的清洁,集贸市场则由市场开办者负责。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相关责任单位清扫,河道和近海岸由责任单位负责清扫和清理废弃物。临时占用公共场地的活动组织者需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四条规定,应采用机械化方式清扫保洁的地方必须执行这一标准。垃圾管理方面,实行统一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规定投放垃圾。


第三十六至四十条详细规定了生活垃圾、厨余垃圾、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以及粪便的处理流程,包括清运方式、地点和无害化处理要求。施工期间,如妨碍垃圾清运,施工单位需与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协商解决方案。


第四十一条提到,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可以招标发包,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等,并需遵守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最后,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缴纳环境卫生相关费用,以确保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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