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抵扣规则明确指出,普通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只有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才能利用以下类型的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1. 从销售方处获取并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注的增值税额。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进口增值税额。
3. 购买农产品时,除专用发票或海关缴款书外,按照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农产品买价的13%计算的进项税额。
4. 购进或销售货物及支付给运输人员的运输费用,根据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 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时,非专用发票情况下,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7%的扣除率计算。
6. 境外服务的抵扣,来自税务机关或境内代理人的通用缴款书上的增值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采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方式须遵循自愿原则,并需使用合格软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需通过自动扫描或特殊情况下的原件认证,并在每月月底前报送税务机关。未通过认证的抵扣联需要提交原件,丢失未认证的抵扣联则不能使用该采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