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坐标为东经129°39'50"—132°31'00",北纬47°03'30"—48°21'00"。
鹤岗市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地处小兴安岭东麓低山丘陵地区及松花江、黑龙江汇合处的平原地区。东至松花江与同江市一水相连,西邻伊春市,南与佳木斯市汤原县接壤,北部以黑龙江主航道为界与俄罗斯隔江相望。总土地面积为14684平方千米,其中市区4575平方千米。
扩展资料
鹤岗市历史沿革
民国十八年(1929年),废道,汤原县直辖于省,鹤岗地区仍属汤原县。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12月20日,成立兴山市政府,隶属鹤立县。 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4月,隶属合江省政府。10月,改隶鹤立县。
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2月,隶属合江省第四专员公署。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10月,隶属合江省政府。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5月,合江省建制撤销并入松江省,兴山市属松江省;兴山市政府改称兴山市人民政府。11月24日,经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兴山市改称鹤岗市,属松江省。
1954年8月,松江省建制撤销与黑龙江省合并,鹤岗市直属黑龙江省。
1955年,鹤岗市人民政府改称鹤岗市人民委员会。
1958年,鹤岗市为合江专员公署管辖。
1958年9月,成立“一市一社”的鹤岗人民公社,实行政、社、企合一体制,设鹤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鹤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与鹤岗市人民委员会一套班子,两个牌子。市人委各部门与矿务局各部门合署办公,组成公社管理机构。对上则仍保持原工作机构。
1960年12月10日,鹤岗市升格为地级市,设置西山、新街基、南山、兴山、兴安、大陆、东山、新一、新华9个市辖区。
1961年,政社分开,恢复鹤岗市人民委员会。
1962年,鹤岗市人民委员会决定,撤销新华区。
1966年2月,鹤岗市由黑龙江省直辖。
1987年11月6日,国函批准将佳木斯市的萝北县、绥滨县划归鹤岗市。
参考资料来源:鹤岗市人民政府网-地理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