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经济适用房和二类区别在哪

如题所述

一、概念不同
我们日常提到的经济适用房其实是一类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计划安排的一类政策性住房,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1.一类经济适用房:面向社会公开发售的经济适用房;
2.二类经济适用房: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其他类房屋。
二、上市条件不同1.一类经济适用房上市条件
(1)不满5年的
对于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契税票填发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不满5年),不允许上市交易。对于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2)满5年的
对于一类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契税票填发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但部分城区需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
2.二类经济适用房上市条件
二类经适房不受是否满5年限制,只要不存在查封等产权问题,有房产证,就可以按市场价出售。
三、出售情况不同1.二类经济适用房及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
对于二类经济适用房和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房屋出售流程与普通住宅出售流程一致,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不过在过户阶段,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购买的一类经济适用房,满5年需缴纳计税价格(网签价和核定价谁高取谁)×10%的综合地价款;对于2008年4月11日之后购买的,满5年卖方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70%补交综合地价款。二类经济适用房则要交一笔计税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
2.未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
对于未满5年的一类经济适用房,不能上市交易,但若确实需要出售,卖方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新的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购房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审核手续),由买方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1)按原价出售住房的
a.卖房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b.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c.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
d.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的
a.卖方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b.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卖方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c.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卖方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
d.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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