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水质标准cjt2442016

如题所述

本规范在广泛调研和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以及全国建筑给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的审查,现予以发布。《游泳池给水排水设计规范》CECS 14:89自发布之日起推荐给相关工程建设设计单位使用。1985年7月11日,我国卫生部及体育运动委员会颁布的游泳池水质标准要求如下:
1. pH值应在6.5至8.5之间。
2. 池水浑浊度不应超过5度,或池水透明度应在1.5米深处,两沿岸岸边能清晰看到池底四至五个泳道。
3. 耗氧量不应超过12mg/L。
4. 游泳池余氯应保持在0.4至0.6mg/L,化合性余氯应在1.0mg/L以上。
5. 细菌总数不应超过18个/L。
6. 尿素含量不应超过3.5mg/L。
7. 池水温度应保持在22℃至26℃。
2007年3月8日,建设部批准并发布了《游泳池水质标准》(CJ244-2007),该标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主要技术内容如下:
1. 游泳池原水和补充用水质必须符合GB5749的要求。
2. 游泳池池水品质应良好,无病原微生物,且化学物质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3. 游泳池池水品质检验项目及限值应符合表1规定。
4. 使用消毒剂及消毒方式未在标准中列出者,应遵循当地卫生部门要求,且世界级比赛时的水质标准应符合国际泳联要求。
5. 水质检验方法应按照GB/T 5750标准执行,空气中臭氧、池水中尿素等含量应有特定标准,游泳池使用部门应配备检测工具。
游泳池水质检测指标包括:
1. pH值:必须保持在消毒剂最佳有效范围内,以满足消毒需求,并对人体健康影响严格控制。
2. 浊度:作为游泳池物理性质指标,浊度限值应高于生活饮用水标准,我国标准定为1 NTU。
3. 消毒剂余量限值与氧化还原电位:为了达到消毒效果,必须考量各种消毒剂余量的控制值。
4. 总溶解性固体(TDS):监测池水更新的指标,控制池水TDS值以维持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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