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7月租下一套房子,与房东签订的合同期是一年。今年3月房东突然找到我说房子不能租给我了,要收回去给他家亲戚住。我询问过多次什么时候要交房,房东一直没有明确说明,只回答尽快。我在4月底找到房子,但由于该房房客要到五一长假后才能搬走,所以我也只能那时候搬过去。和我现在所住的房子的房东已经说好搬走的日期。房东最近几天内态度恶劣,不经我允许擅自用钥匙开门进入我租住的房子(之前房东说所有的钥匙都已经给我了),并且要搬走我租住房子内的东西,于是和他吵了一架。房东声称已经提前一个月和我说明,不算违约,现在是我赖在他的房子里,给他造成极大的不便。
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难道是像我的房东说的不算他违约吗?我有没有权利向他索取违约金(一个月房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