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的案例分析

2003年7月4日,被告人郑某租用于某的桑塔纳轿车(价值8万元),后来郑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郑先后两次将该车质押借款2万元,均被其赌博挥霍。事后,郑欺骗于某,谎称车辆被一个工程老板借用,租金过几天再结。3天后,郑某即逃匿不见,致使该车无法追回。5个月后,郑某被抓获。
此外,郑某在侦查阶段还供述:郑某的朋友栗某夫妇2002年3月24日因去外地参加女儿的婚礼,临行前委托郑某为其照看房屋。郑某在栗某家书房内翻看集邮册时,发现其中夹有港币1万元,便将其拿走,并伪造栗某家“被盗”的现场。栗某夫妇回家后,郑某对栗某夫妇谎称他们家被盗。栗某夫妇发现以前藏在集邮册中的港币1万元不见,曾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此案一直未侦破。
问:1�结合罪刑法定分析:郑某将租用的汽车质押借款,并欺骗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郑某将栗某家的1万元港币拿走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3�郑某主动交代后一事实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刑法的案例分析一般都比较复杂,都是共同犯罪和数罪。而且,长期以来,刑法的案例分析题都不设置具体问题
  

说明理由时抓住最关键理由,要言简意赅
  很多同学在回答理由时总怕答少了,于是就啰啰嗦嗦讲一大堆,其实这是没必要的,因为阅卷速度很快,老师不会仔细看你所有的理由,只会看你有无答出最关键的理由。如何寻找出这个最关键的理由,我将结合下文的案例进行详述。
  
注意定罪与量刑并重,不要忘记量刑部分
  在答题时要兼顾定罪与量刑。这个量刑不是要你答出要判多少年,而是要你答出一些总则性量刑情节及其处理,如犯罪形态及其处理(预备、未遂、中止)、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处理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回答出总则性规定即可。例如:对于犯罪未遂,答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可,不需要回答具体怎么量刑。关于分则问题,主要是对抢劫犯的量刑问题,要答出是否属于8种加重情节。
学习范本:已考真题的参考答案
  对于案例分析题,“只说不练”是没有用的。如何练?我建议大家先把最近5年的真题的答案搞清楚,看看人家怎么回答的,然后再去找模拟题训练。

示例及其分析
  (一) 案情
  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二)答案
  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法律||教育网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三)分析
  本题的参考答案是比较长的。这是因为题目没有设置问题,所以答案里还包含问题本身。但其答案仍然是比较简单的。本题的答案采取的就是将甲乙的行为分开论述的方法。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一部分: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
  1. 答案首先将问题一一列出来。它将问题分成三个自然段,第一段是盗窃是否转抢劫的问题;第二段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及甲后来又去打开保险柜的问题;第三段是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这样看起来就很清晰,而且由于按照题目顺序来讲,也不容易遗漏考点。
  2.答案在讲理由时非常干脆,不拖泥带水,它只讲最关键的内容。例如,对于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是否转化抢劫,它说,“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它并没有再重复案情,也没有重复刑法如何规定,而是直接将法条和案件结合起来,说“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这就非常干脆利落,言简意赅。
  对于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它的回答也非常简单,但非常到位。它说“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
  大家可以不回答“根据刑法第多少条的规定”,而且我也不建议回答,因为有可能答错,只回答“根据法律规定”即可。
  根据多年的辅导经验及对真题答案的分析,我认为这个“最关键的理由”就是大家在思考这个问题时主要考虑的理由,也就是大家在课堂上回答老师问题时说的那一两句话。例如,如果我问大家:“为什么转化成抢劫?”大家可能只回答:“因为在盗窃过程中杀人了”。好,这就是那个最关键的理由!考试时只要回答出这句话就“OK”了!如果我问:“是否要另外定罪?”大家回答:“不需要,因为是在抢劫中杀人。”好,这就是那个最关键的理由,只要回答这句话即可,别的废话就不用讲了!
  3.答案兼顾了定罪和量刑。它回答:“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这是对量刑的标准答法,说出情节及处理原则即可,不要求具体回答如何量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7
1.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刑。对行为性质的界定,必须考虑分则有无规定以及如何规定。根据刑法分则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对郑某应当以侵占罪论处。郑某基于租赁关系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将租赁的汽车质押,属于非法处置他人财物;欺骗于某并逃匿的行为,属于拒不交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具体表现,其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2.郑某构成盗窃罪。栗某夫妇对1万元港币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其委托郑某照看房屋,不等于将房间内的所有财物都委托他人保管,所以1万元港币仍然由栗某夫妇占有。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窃取的方法,将栗某夫妇占有的1万元港币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3.郑某投案后主动供述的盗窃罪,和司法机关掌握的侵占罪并不是同种罪行,故对于盗窃罪郑某成立自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4-15
1诈骗罪 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盗窃
3、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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