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被鉴定为1至4级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2)被鉴定为5至10级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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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8-19
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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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2-23
其实忘了一件事,我们在劳动合同要终止之前应该有告知的义务,这个义务为了取证,一定是书面的是吧?!,所以在医疗期之内合同终止时,企业也必须有义务告知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终止时间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第3个回答  2020-01-17
劳动法中规定好像只是针对企业在这种情形不可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对于劳动者却应该不是这样的。所以若企业给其延续,但无相关手续。届时劳动者一旦翻脸不帐,说企业未与其签订合同(指续签),企业就变得拿不出证据。问题:1.这样是否会有问题?!2.若会有问题,那企业该如何规避这种风险?!请山老师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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