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什么?详细 点

如题所述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

民主集中制有六大基本原则:

1、党员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民族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党组织和各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党外组织的党组外,都是选举产生的。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各级党委对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党组织不仅要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情况,而且要独立负责地解决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级和下级组织应当相互交流信息,相互支持和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提高党员对党的认识和参与程度。

5、各级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一切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审议、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决定。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有效履行职责。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在党和人民的监督下进行,维护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一切领导人的威信。

扩展资料:

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好处:

贯彻民主集中制,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民主和集中是辩证统一的整体,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基础和条件,没有民主就无法实现正确的集中;集中是实行民主的保证和结果,离开了集中,民主就失去方向和依托。先民主后集中的两个互不相干的程序,而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是广泛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和高水平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有机融合。

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鼓励讲真话、说实话,营造民主氛围,防止一言堂甚至家长制;又要善于正确地集中,集中集体智慧,作出科学决策,避免议而不决、开“马拉松会议”。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

坚持“四个服从”,最基本的是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的关系。党员干部必须强化党的意识、党员意识,牢记自己是组织的人,始终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坚持“四个服从”,最重要的是坚决服从党的决定。

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都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坚决、不折不扣地落实落细党中央决策部署,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集体领导,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对重大问题作出集体讨论和决定。

集体领导是基础和前提,个人分工负责是保证和延续,二者有机结合,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科学合理的制度。落实集体领导制度,关键是正确处理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班长必须带头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团结、敢于担当负责,充分调动每个班子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主集中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4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党内生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要使民主集中制原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就必须科学、完整、准确地理解民主集中制的含义。

首先,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是指党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是指在“集中”时体现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性。

集中制原则是几乎所有社会组织都奉行的组织活动原则,其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以多数服从少数为基础的专制集中制;二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础的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决定了“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它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和适当的集中,因而其组织活动原则必然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相对于专制集中制而言的,列宁是这一概念的创始者。把列宁的俄文表述直译为汉语,则为“民主的集中制”,它表明民主集中制是具有“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只有具备“民主的”属性的集中制,方能称为民主集中制。但长期以来,在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上,却存在着“民主”加上“集中”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认识误区。这种认识的错误在于将民主集中制理解为两个过程:先民主,后集中。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先让常委、委员或党员进行充分的酝酿讨论,然后由书记进行集中。事实上,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只有一个过程,即“集中”的过程,如果采用民主的手段,少数服从多数,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就标志着民主集中制程序的完成。党员、委员、常委酝酿讨论、发表意见的活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条件,而不是民主集中制本身的内容。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是指少数服从多数的意思,而不是指党的一般成员民主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党的一般成员在党的会议上能充分地发表意见,而最后的“集中”仍然是多数服从少数,或书记、“一把手”最后个人决断,搞“一言堂”,那么,党的一般成员无论在发表意见时民主氛围有多浓厚,也很难称得上是科学意义上的民主集中制。

其次,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不一定是正确意见,而是多数人的主张。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和根本点是少数服从多数。这里的多数,按其本义只能是多数人的主张。但这种主张由于受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的制约,不一定是完全合理、正确的认识。如在有些情况下,委员会作出某项决定,多数委员意见一致,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予以通过,但实践证明此决定是不合理、不正确的,然而它却是符合以少数服从多数为核心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因此在决定没有改变之前,任何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服从。但在实践中却常常有这样的认识,即民主集中制所集中的必须是正确的意见。通过民主的酝酿、讨论和实践,分辨出真理和谬误,然后集中真理性的认识,并予以执行。这种认识实质上是将民主集中制原则同我们党所倡导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混为一谈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每一项决策或主张是否有真理性,只能由社会实践来检验,而不能依多数人的意志来判定。而民主集中制原则则强调,每一项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关键取决于是按少数服从多数还是多数服从少数的程序来作出。

这种认识的混同不仅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会导致不良的后果。如果在认识论上要求少数服从多数,而非服从真理,必然导致人们在实践中以服从多数人的意志或主张为由,压制甚至扼杀真理。如果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上倡导集中正确意见,而非集中多数人的主张,则必然导致某些人以真理并不是每时每刻都一定掌握在多数人的手中,在一定的实践和认识阶段上往往被少数人所掌握为由,实行多数服从少数,拒不执行由少数服从多数而形成的组织决定,践踏集体意志,实行个人专断。

上述分析表明,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惟有如此,才真正符合民主集中制的本意,个人专断的现象才能得到克服,党内民主议事和决策的氛围才能不断得到培育和增强。

按照过去通常的讲法,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党章》对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六条原则,主要包括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民主集中制既可以指政党、团体的组织和领导制度,又可以指国家的组织和领导制度。

换一个新的视角去认识民主集中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第一,民主集中制有两种性质,一是政党的民主集中制,一是国家的民主集中制;第二,民主集中制有几种类型,一是作为民意表达制度的代议制,二是作为决策和执行制度的委员会制,三是作为决定事项具体手段的票决制;第三,民主集中制有几种不同的构成方式,如:选民选举出总统是民主,总统组阁是集中;国会立法和监督是民主,总统签署或不签署法案或解散国会是集中;各级地方政府实行有限自治是民主,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是集中;国会立法是民主,法院司法是集中,等等。我们所要发展的党内民主,应当是上述种种民主集中制具体方式在党的决策、执行、监督、保障及其相互作用方面的综合体现。

简单来说就是,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一个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在具体的政治生活中包括两方面,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国家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因为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的。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我们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