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按通俗的说法解释一下
按照美国的刑事诉讼法,要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也就是说,公诉人员要证明嫌疑人有罪,必须证据齐全,一点错误都没有,就算有一点点错误,也不能判定有罪。而公诉人员在取证的时候,出现了程序违法,也就是说,因为取证程序违法,所以取得的该证据,法院不得采用。这样的话,排除了这个证据,公诉人员的证据就不全了,也就不能判定辛普森有罪了,因而辛普森胜诉。
而按照美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纠纷的胜诉标准是“高度盖然性”,也就是说,只要绝大部分证据是合法的,达到高度的盖然性,就可以胜诉,而不必追求全部证据都被采用。上面已讲到,公诉人员收集的证据,除了那一项不合法不能被采用外,其他的证据全部都是合法有效地。因而,这些证据,在民事诉讼上,就可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因而辛普森的对方胜诉,辛普森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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