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规定的需要备案的生产经营主体有哪些

如题所述

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应备案主体有四类,分别是:
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2、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3、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
4、持证企业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组织开发的备案系统包括APP备案(手机终端)和PC备案(电脑终端),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者可自行选择APP备案方式或PC备案方式进行备案,自主完成账号注册、信息填报、材料上传、备案提交等业务操作,确保网上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备案相关操作指南和应用软件可在中国种业信息网(http://www.seed.gov.cn)下载。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操作指南:

登陆“中国种业信息网(http://www.seed.gov.cn/)”→

网上办事→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用户)→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用户登陆→输入密码→输入验证码→立即注册,进入一个界面,按要求输入门店信息,用户类型选“企业用户”,有标星的是必填项→注册→完成注册后重新登陆(用户、密码按进入界面后输入门店信息填写)。
参考资料:http://www.chaozhou.gov.cn/tzgg/11369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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