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04-13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利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不仅要求行政行为要符合实体法,同时要求行政行为要符合程序法。符合实体法是指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责任方面的要求。符合程序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利涉及自身利益时,应当遵守回避制度;第二,行政机关在裁决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对话、交流和辩论机会;第三,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当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任何行政职权的存在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第二,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要依据法律,遵守法律;第三,任何行政职权的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第四,任何违反上述三点规定的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的认许,都为无效。
第2个回答 2007-04-13
我国法律对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为基础,排除条款为补充的方式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直接列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类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1、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4、对申请领发许可证、执照要求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5、对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提起的行政诉讼;6、对不依法发给抚恤金而提起的行政诉讼;7、对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行政诉讼;8、对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法》概括性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根据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目前我国其它的行政诉讼受案主要有:1、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中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2、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做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3、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做出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4、对行政关依照职权做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5、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行政处理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6、对专利主管机关确认专利等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所谓行政合法是指行政权的获取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规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04-13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合法是指行政权的获取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规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