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

如题所述

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佩戴助听放大装备)。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听力残疾分级
1.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1dB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2.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3.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4.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以上内容从《听力残疾评定手册》摘录,如果与《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不相符合,则以《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26341-2010)为准。
  诊断工具、评定环境、评定人员、评定方法、致残原因、康复建议等详细内容请查阅《听力残疾评定手册》(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年1月北京第1版,2014年2月北京第2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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