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2008)

如题所述

第一条 根据《桓仁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县城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楼房设计结构、外部造型和外部颜色,确需改变,如扒堵门窗、封闭阳台、装饰门面、墙体保温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等,须经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批。违背设计或未经设计批准的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第四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举办开业庆典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被批准单位或个人需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废弃物。第五条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收集容器和清扫工具,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装袋投放到指定地点。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保持完整、文明、美观、安全。并由设置者检查、维修、更换。
  在历史街区内设置各类牌匾须使用满汉两种文字。第七条 县城内道路和居民小区院面自然破损由市政和物业管理部门及时修复。第八条 申请挖掘县城内道路和小区院面的审批程序。
  (一) 申请挖掘道路和小区院面的单位或个人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设计平面图,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
  (二) 挖掘县城内道路和小区院面按规定标准交纳道路挖掘费、施工占道费;
  (三) 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未能事先办理道路和小区院面挖掘审批手续的,在开挖后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第九条 县城内道路和小区院面挖掘后按下列标准进行修复。
  (一)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不得损坏其他基础设施;
  (二) 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完成回填,不能有沉陷现象;
  (三) 施工单位及时清除残土,由市政和物业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恢复。第十条 修复县城内挖掘道路和小区院面工程由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第十一条 因施工需要挖掘绿地的,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竣工后七日内由施工单位恢复原貌,并经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共同验收。第十二条 经营业户要进入政府统一规划的专业市场经营,流动性、季节性的经营业户要进入由县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的范围经营。
  从事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业户逐步规范为前店后厂。
  经营业户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占道经营;
  (二) 店外经营,超出经营店门窗和外墙设摊堆放或吊挂商品及其他杂物;
  (三) 在门窗、台阶或建筑物的其他部位上设置广告文字,乱设广告牌匾;
  (四) 乱搭乱建棚厦、灶台和其他设施;
  (五) 不按规定投放垃圾、乱扔杂物;
  (六) 噪声污染。第十三条 县城区内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和焚烧垃圾。第十四条 县城内的餐饮行业必须设置收集残油装置,如有油渍污染周围环境,由经营者负责清理。第十五条 车辆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或指定的区域内。
  禁止在步行街和住宅小区院内行驶和停放机动车辆。第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广场的集贸市场(含早市、夜市)必须按批准占用的范围、时间及期限经营。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必须悬挂标牌证照,材料机具要堆放整齐,并按下列标准设置围档。
  (一) 主要路段设2.5米高实体墙;一般路段设1.8米高的实体墙;
  (二) 外墙应用规范字体书写宣传标语或广告词。第十八条 运送泥浆、渣土、废料、生活垃圾和牲畜家禽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时要采取覆盖或密封措施,防止散落滴漏,如有散落等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须由运输者随时洒水清扫。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必须按下列标准完成场地平整,硬覆盖。
  (一) 基础配套设施必须完备,包括上下水管网、通讯管网、供热管网、人行道、绿地等;
  (二) 竣工后做到场清、地洁。第二十条 县城内架设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线路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 应避免交叉拉接,确需室外拉接的必须整齐美观;
  (二) 新建住宅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线路必须地下或墙内敷设;
  (三) 现有管线应逐步实行墙内或地下敷设;
  (四) 电信线路不得附墙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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