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去年12月1日去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上班,一直拖欠工资,收了800块钱押金,离职的时候不退,说我们去培训要950,过年发的200块钱购物卡的福利也要收回,不仅不退,还要再交400块钱,我该怎么办,同事去劳动局问过,劳动局说保险公司不承认我们跟他的劳务关系,因为没签合同,所以押金不能退,要我们证明跟保险公司的劳务关系才可以,我该怎么办
1、依合同规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在实务中,押金的交付往往还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个条件。
2、押金返还请求权。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
扩展资料: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
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注:杨兴龄:《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218~219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押金
今天去了保险公司,只要到了170块钱,把过年发的购物卡的200块钱给扣掉了,还有500培训费,我们都觉得好可笑,过年的福利竟然也要回去,经理讲的是我没做满3个月,不能享受福利,反正吃一堑长一智了,以后是打死也不信保险公司了
追答你不相信保险公司没关系,但你要相信保险哦!!!
虽然一般公司可能会给您买社保、医保什么的,但是如果发生不幸,那些真的是杯水车薪啊!!!我今天了解到了医保的报销情况:一甲医院,500块以上报销90%;二甲医院,1500块以上报销85%;三甲医院,2000块以上报销80%。您看,买了医保,有一大块还不是需要自己掏钱?!
社保更是,如果您工作年限没有15年,比如说您工作了10年发生不幸,社保是没有赔的。
所以说,若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需要补充一下商业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