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内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村民代表由村民直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要有一定的服务意识、公平公正等。

二、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驻村的各级人大代表,不是村民代表的,可以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发表意见。

三、议事内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授权的以下内容:村提留的收缴和使用,村干部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和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办公益事业需要村民负担的事项,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的方案等。

四、议事原则。村民代表在议事过程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的内容及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五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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