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原则是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我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_
⑴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全国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⑵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如:《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
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如:《国防科技工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4)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_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如:《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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