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方式,这两种会计处理方式有没有什么依据?

说白了就是说,采取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我公司委托代理商销售产品,现在给销售商开具增值税票的金额计算依据是:开票金额=对外销售价格-营销费用(存储费用等)-销售商固定比例利润。
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存在税务风险,想采取视同买断或者收取手续费方式进行,但是必须要有一个相关文件规定,必须要采取这两种方法之一,网上查到的资料很多都是论文形式,没有说服力。
大家看有什么建议,如果有明确规定请告知一下。

楼主高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销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储备费和返还利润。
按您的想法,可以变通一下,就是给予购买商一定的商业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按《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必须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否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呵呵,以上回答不知楼主是否满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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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31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第四条第一款第6小点就明确指出了支付手续费和视同买断方式这两种委托代销商品的方法,可以说这是一种列举法来说明委托代销商品只能采取其中一种方式。相关文件如下:
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
(一)下列商品销售,实质上满足了收入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
确认收入:
1.办妥托收手续销售商品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
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
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
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
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对于订货销售,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
为负债。
6.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
认收入。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
件确认收入。追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第四条第一款第6小点,我怎么没有找到这一点呢?给个地址我看下吧,谢谢。

追答

你把邮箱给我,我把应用指南发给你。

第2个回答  2011-03-31
你们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有这方面的说明,合同上写的按什么方式就按什么方式,这个没有相关的文件,完全看你们和代理商的约定,追问

上面只约定了我们给代理商开发票的金额计算依据,开票金额=对外销售价格-营销费用(存储费用等)-销售商固定比例利润。我们认为这种扣掉了营销费用和给代理商的利润之后再开增税票,有偷税的嫌疑。您认为呢?

追答

的却是这样的,如果合同是这样的,你们可以按照正确的走,因为合同这样规定的本来就是违法的,所以说属于无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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