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白了就是说,采取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我公司委托代理商销售产品,现在给销售商开具增值税票的金额计算依据是:开票金额=对外销售价格-营销费用(存储费用等)-销售商固定比例利润。
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存在税务风险,想采取视同买断或者收取手续费方式进行,但是必须要有一个相关文件规定,必须要采取这两种方法之一,网上查到的资料很多都是论文形式,没有说服力。
大家看有什么建议,如果有明确规定请告知一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第四条第一款第6小点,我怎么没有找到这一点呢?给个地址我看下吧,谢谢。
追答你把邮箱给我,我把应用指南发给你。
上面只约定了我们给代理商开发票的金额计算依据,开票金额=对外销售价格-营销费用(存储费用等)-销售商固定比例利润。我们认为这种扣掉了营销费用和给代理商的利润之后再开增税票,有偷税的嫌疑。您认为呢?
追答的却是这样的,如果合同是这样的,你们可以按照正确的走,因为合同这样规定的本来就是违法的,所以说属于无效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