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到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标志着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这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社会治理理念的科学化、结构的合理化、方式的精细化、过程的民主化,以科学完备的社会治理制度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以社会治理现代化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必然要求。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
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更加重视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参与社会治理意愿强烈,希望在促进社会发展中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
这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聚焦人民期待的增长点,找准各方利益的结合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防范化解风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迫切需要。
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社会,风险的跨界性增强、传导性加快,容易形成风险综合体。这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整合优化各类社会资源。
从事前、事中、事后的整体视角进行防范,从源头、传导、转化等关键环节进行化解,形成互信、互助、互担的整体防控链,提高风险防范化解的前瞻性、系统性、协同性。
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保障全体人民参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权利的重视,对全体人民享有社会治理成果权益的维护。
共建是共同参与社会建设,要求突出制度和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共治是共同参与社会治理,要求树立大社会观、大治理观,打造全民参与的开放治理体系,是社会治理的关键。
共享是共同享有社会治理成果,要求社会治理的成效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是社会治理的目标。